香港離婚後按揭點處理?教你離婚業權分配、保障自身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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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一文掌握香港離婚業權分配流程與按揭處理重點
文章關鍵重點
- 離婚影響物業,因香港法律強調公平分配而非登記名義,法庭會按雙方貢獻、經濟能力與子女利益裁定業權,但銀行審批仍以風險為準,使按揭轉名與實際過戶常成離婚中最複雜的問題。
- 香港離婚業權分配強調「公平而非平均」,法院會依雙方貢獻、收入、婚姻長短及子女需要等因素裁定業權比例,並考慮婚前協議、物業持有方式與實際供樓證據,以確保離婚後生活合理、公平及具持續性。
- 香港離婚後物業分配牽涉法律與財務風險,「送契樓」雖常見但易觸破產追討與銀行拒批,較穩妥做法是以買賣或再融資形式轉名,並視雙方資金與子女需要選擇方案,以理性規劃保障居住與資產安全。
- 香港離婚後物業轉讓須依法律程序分為法院命令、協議或市場買賣,涉印花稅豁免與按揭重批等實務,其中稅務、申報時限與財務重整皆關鍵,理性規劃與專業協助可保障權益並穩定重建生活。
在香港,離婚不單是情感關係的終結,更牽涉龐大的財務與房產問題,尤其是離婚業權的分配與按揭承擔。當夫妻共同擁有物業,該如何公平處理業權?按揭貸款又應由誰負責?若一方想保留物業或退出契約,程序上需注意哪些細節?本文將以簡明方式,帶你全面掌握香港離婚業權分配流程與按揭處理重點,助你做出穩妥決定。
為什麼離婚會影響物業?
在香港這個寸金尺土的地方,房子幾乎是每個家庭最值錢的資產。當夫妻決定要離婚,除了情感上的分離,最棘手的往往是誰能留下房子、怎樣供樓、誰該轉名。對大多數人而言,「離婚業權」與「按揭問題」比簽離婚協議更頭痛。
香港法例下,不論房子是誰名字、誰供款,法庭仍可以根據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(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)介入處理財產分配。目的是讓兩人即使不再是夫妻,仍能公平分配共同建立的生活成果。這意味著,就算物業登記在一人名下,也不代表另一半完全沒權益。
法律角度看「家庭資產」:不只是契約上的名字
一般人以為:契約上誰名字誰做業主。但香港的法律觀點更重視實際貢獻。若一方雖非業主,但長期共同供樓、分擔家庭開支、照顧孩子或家庭運作,那麼法庭在分配時會將這些努力視為「等值貢獻」。
法官審理離婚業權時,不只看金錢投入,也看雙方在婚姻中的「角色貢獻」。例如,一方負責賺錢供樓,另一方負責照顧孩子與家務,二者的價值在法律上被視為同等重要。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驚訝地發現,即使房子是單名登記,也可能被裁定為共同資產。
業權分配與按揭的微妙關係
物業與按揭,是離婚中最常糾纏的組合。許多香港夫妻在購屋時都以聯名方式分擔按揭,或由一方作為主要借款人。離婚後,這種結構就會出現一連串連鎖問題:誰供?誰還?能否轉名?銀行是否同意?
必須明白,一旦離婚,原本的「共同按揭責任」不會自動解除。就算法庭裁定物業由其中一方接收,銀行也有權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原有還款協議。若接收一方收入不足或信用欠佳,銀行或會拒批新按揭,令「名義上分配完成」卻「實際上無法過戶」的情況屢見不鮮。

香港的「公平原則」:不是五五制,而是看實際情況
坊間流傳的「離婚業權一人一半」其實是一種誤解。香港法庭強調的是**公平分配(Fair Distribution)**而非「平均分」。法院會在審查案件時,綜合考慮雙方收入能力、生活開支、年齡健康、婚姻長短、孩子撫養及婚內貢獻等,以求達至最合理的資產分配方式。
準確點講,法官衡量的,不單是誰的錢比較多,更關心「誰在婚姻中犧牲得多」。譬如全職照顧孩子者雖無收入,但其家庭角色在離婚時可被視作長年無形投資,理應得到相應保障。
香港常見的物業持有方式:單名、聯名與分權
在香港,婚後買樓的常見方式有三種,而在離婚時各有不同法律效果:
- 單名持有(Sole Ownership):物業登記在一人名下。離婚時,另一方若要主張權益,須提供供款紀錄、家庭支出證據等。
- 聯名持有(Joint Tenancy):雙方共同擁有整個物業,任何一方過世後,業權自動歸另一方所有。離婚後,法院可要求解除聯名,重新計算持份比例。
- 分權共有(Tenancy in Common):雙方各佔特定比例,可單方面出售自己持份。離婚後若其中一方想獨自持有整幢物業,需重新申請按揭並支付另一半補償金。
許多夫妻最初選擇聯名,是出於感情與信任,但在離婚後卻成為糾結源。選擇何種持有形式,其實事關重大,應謹慎處理。
婚前協議:法律地位仍模糊,但參考價值高
在西方國家,婚前協議是常態;香港則尚屬灰色地帶。雖然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未正式承認婚前協議具強制效力,但法庭在判決時仍會參考其內容,特別是當雙方自願、了解並在無壓力下簽署時。
這意味著,若能在婚前或婚後就「若將來離婚應如何分配財產」有明確約定,不僅能減少爭端,也能作為法院判斷的輔助依據。畢竟談錢雖現實,但遠比日後鬧上法庭來得務實。
若未簽協議,法庭介入時會怎麼判?
當夫妻未能就物業或按揭達成協議時,法庭介入的步驟通常如下:
- 由其中一方向家庭法庭提出「附屬濟助申請」;
- 雙方需提交財務披露表,列明收入、資產與支出;
- 法庭可委託估值師評估物業現值;
- 若雙方同意出售,法院會下令分配售樓所得;
- 若有一方希望保留物業,法院可命令轉讓或限定條件下持有。
- 整體原則是兼顧雙方經濟能力與孩子的安置,並非誰贏誰輸。
公平以外的考量:香港家庭的現實處境
現實中,許多離婚個案牽涉的不只是法律,而是住房壓力問題。香港樓價高企,租金不菲,一旦失去共同物業,另一方往往需重新租屋,生活質素明顯下降,因此法庭在判決時,會盡可能平衡居住權與經濟負擔。
例如,若一方獲得子女撫養權,即使原本並非法定業主,法院也可能判其居住權優先於另一方。這並非「偏心」,而是出於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(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)」的考量。
為何銀行不總是跟着法院判?
許多人誤會,只要法庭下令轉名,銀行就得照批按揭。事實上,銀行作為商業機構,會自行審查風險。若新業主收入不足或信用紀錄有瑕疵,即使裁決在手,也可能被拒批貸款。
銀行尤其對所謂「送契樓」──即以無償方式轉讓的物業──持保留態度。這類交易常被視為高風險,因一旦原業主破產,該物業可能被追回。即便是經法院命令的轉讓,也需時間證明可信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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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離婚業權分配的準則與實務操作
在處理香港離婚業權問題時,最常聽到的詞便是「公平分配」。然而,公平並非五五平均。法庭會根據個別情況作出調整,目的是要確保雙方離婚後都能維持合理生活,不讓其中一方陷入經濟困境。
法院會檢視的因素很多,除了收入與資產,還包括年齡、健康、婚姻持續時間、婚內生活水平、對家庭的貢獻及孩子的需要。也就是說,即使沒有供樓記錄,只要證明曾在家庭中付出努力,例如照顧子女或長期擔任家務主婦/主夫,這些付出同樣具有價值。
所以,不少人離婚後驚訝地發現:即使房子不是自己的名字,也能被判得部分業權。這正是「公平原則」的體現,而非數學上的平均分配。
法庭如何決定業權比例?八大考慮因素解析
在香港離婚案件中,法庭通常根據以下八項因素,判斷業權分配的比例與方式:
- 雙方的現時及未來收入能力
法庭會評估雙方的工作及投資收入,若一方未來收入潛力高,所得份額通常會較少。
- 生活需要與經濟需求
例如照顧孩子的一方通常需較多資金維持居住環境與生活開支,法院會據此增加其物業分配比例。
- 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
法官會嘗試讓離婚後的生活不至於急劇下降,尤其對照顧未成年子女的一方。
- 年齡與健康狀況
若一方年長或健康欠佳,重建經濟獨立生活的能力較弱,也可能獲較高比例的資產。
- 婚姻年期與共同人生階段
與短期婚姻不同,長年婚姻的共同付出更難分清誰貢獻多,分配會趨向平均。
- 對家庭的非金錢貢獻
全職照顧者或家庭主婦/主夫的努力會計入分配考慮。
- 離婚造成的潛在損失(如退休金/保險)
一方可能因結婚辭職、喪失積蓄或退休福利,這類損失法庭會量化補償。
- 子女的整體福利
包含居住、教育及生活穩定性,法院會優先保護子女利益。
這些綜合考慮的結果,往往並非簡單比例,而是一組平衡後的折衷方案——目的不在於「誰輸誰贏」,而是讓解散婚姻後的生活得以持續。
離婚前的資產安排:婚前、婚後協議與其實際效力
在離婚越來越普遍的今天,愈多香港人開始重視「婚前協議」與「婚後協議」的重要性。雖然香港的法律目前仍未賦予婚前協議絕對法律效力,但法庭在處理離婚業權分配時仍會參考其中條款——尤其是雙方在公平、自願、彼此知情的狀況下簽訂時。
例如,一份清楚列明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、按揭如何處理的協議,能大幅減少爭議。倘若協議明顯不公、或有一方受壓簽署,法院仍有權否定。
此外,近年亦流行於婚後簽訂「婚後協議」(post-nuptial agreement),特別適用於擁有共同投資物業、家庭企業或大型資產的夫婦,用以釐清往後萬一分開,資產與按揭的歸屬問題。換句話說,這是一種「風險管理」,就像買保險一樣。

聯名與單名物業:看似簡單,實際充滿變數
1️⃣單名持有物業:不代表獨有權益
許多人誤以為房子只登記在自己名下,離婚後就不必分。事實上,香港法庭會以婚姻期間的實際貢獻為依據,只要另一方能證明有經濟或家庭付出,就有申請業權分配的資格。
2️⃣聯名持有:情侶最愛、卻有潛在後果
以聯名購買物業在戀愛時看似浪漫,但離婚後處理卻麻煩。除非雙方同意出售並平分收益,否則若一方想保留物業,便要重新計算各自持份比例並向銀行申請重新按揭。
3️⃣ 分權共有:靈活但法律複雜
這種方式能讓每人持有不同比例的權益,但若要出售整幢物業,必須獲另一方同意;若一方拒絕,可能需訴諸法庭。香港高樓價下,這類案件日漸常見。
法庭判令的三種常見做法
當夫妻在離婚業權與按揭分配上達不成共識,法庭可頒下不同命令,包括:
- 出售物業並分配售價
最常見的情形。法院命令把物業出售,所得按法庭訂定比例分配。若雙方對價值有異議,會再由測量師評估市值。
- 轉讓業權予其中一方
若一方繼續居住並供樓,另一方可將業權部分或全部轉讓予其名下。若轉讓價值超過應分份額,接收方需補償對方差額。
- 保留聯名持有但設置條件
法庭亦可命令雙方暫時共同持有物業,並設定條件如:孩子完成學業或一方再婚時才准出售,再依協議分配收益。這做法常見於有小孩的家庭。
離婚與物業買賣:香港市場上的實際考慮
香港房地產價格昂貴,離婚時處理物業往往要面對現實壓力。許多夫婦選擇出售共產房以便分配,因為保留房產意味繼續承擔沉重按揭。也有情況是,一方想保留物業但無法單獨承造按揭,導致「有樓無權住」的尷尬局面。
再者,房子涉及「印花稅」和「買賣手續」。若轉讓價格低於市場價,可能被稅局質疑;若採無償轉讓方式(俗稱「送契樓」),銀行及買家都可能避之不及。可見離婚業權分配,不只是法律問題,也是經濟策略的選擇。
爭議中的證據:留紀錄比吵架更有效
在法庭案件中,「證據」的重要性往往比情緒更關鍵。要主張自己對物業有權益,當事人應保存:
- 供樓紀錄、轉帳憑證
- 銀行對帳單、支票副本
- 家用分擔紀錄
- 物業維修、管理費、按揭文件
- 雙方財務往來或協議文件
這些資料能清楚展現婚姻期間的貢獻與承擔。對法官而言,有紀錄的供樓事證,比一堆指控更有說服力。
香港離婚業權分配的市民觀察
或許有人認為,離婚就該乾乾淨淨,誰供樓誰拿樓,但香港現實並不那麼直白。法庭以「公平原則」調整資產比例,正是保障長期居住、家庭照顧者及子女生活的制度。
從實務角度看,誰更懂收集資料,誰更早與律師溝通,往往更能掌握主動權。離婚不是比誰狠、更不是一場搶樓戰,而是一場談策略與文件的智慧競賽。懂規則、懂法律,往往比懂情緒更重要。
香港離婚業權按揭分配: 何謂「送契樓」
在香港,離婚後其中一方提出「轉名」給另一方,是常見的資產處理方式。然而若以無償贈與(俗稱送契)方式進行,便可能觸及多層風險。
根據香港破產法例,若送契行為發生於破產日前五年內,該物業可被視為「可追回資產」。因此,即使離婚協議或法院命令要求轉讓,銀行亦會從風險角度重新審查。對它們而言,這類轉讓可能影響按揭安全性,批核時成數往往被壓低,甚至被拒絕。
換言之,「送契」雖合法,但銀行並非一定接受。新業主要準備足夠文件與收入證明,以說服銀行其供款能力與交易真實性。
「買賣轉名」——取代送契的較穩妥選擇
若要減低風險,最穩妥的做法是以買賣形式處理轉名。做法包括委託測量師評估物業市價,依市場價訂立買賣契約,再由接收一方以新按揭結清對方應得份額。
這種安排雖然需繳付印花稅與法律手續費,但能避免因「贈與性質不明」而引起的稅務疑慮或按揭困難。銀行通常以正規買賣視之,貸款批核機會明顯較高。
值得注意的是,所謂「假交易」——價格與資金流均不合理——仍屬高風險。稅務局或銀行若認為該買賣屬掩飾性安排,可拒絕貸款或追收稅款。
為何離婚轉名常出現按揭批核問題
銀行審批離婚後物業按揭時,最關注三項因素:
- 交易性質:是否涉及法院命令、近親買賣或送契;
- 借款人供款能力:是否能以個人名義維持還款;
- 潛在法律爭議:是否存在破產或財產追討風險。
若屬法院命令下的無償轉名,銀行多會採取保守政策,只批約50%至60%的按揭成數;若屬正規買賣且價格合理,批核成數方可維持於正常七至八成區間。這反映出銀行重視風險管理多於同情考量。
離婚後的三種常見業權安排
- 出售並分配收益:法院或雙方協議先售出單位後分配售價。這是最常見且最易執行的方案。
- 將業權轉讓予其中一方:持續居住並有供款能力的一方,透過新按揭承接物業。若價值分配不平衡,需補償另一方差額。
- 暫時共同持有(例如為子女安置):法院可命令在特定條件下保留聯名,如子女成年或搬出時再作拆分。此做法重視子女利益與住屋穩定性。
以上三種方式並無優劣之分,而是取決於雙方資金能力、家庭責任及雙方合作程度。
再融資與換樓方案:理性靈活的處理方向
若一方有穩定收入,可考慮申請再融資(Refinancing)以償付對方應得部分;或以「換樓」方式重新建立各自居住資產。
這類方案雖涉及新一輪貸款,但有助維持住屋權與資產連貫,減少因強制出售導致資產折價的情況。重要的是,任何融資行為均需確保交易資料透明,避免被視為掩飾送契行為。
按揭申請失敗時的法定出口:法院強制售樓
若雙方無法協調或接收方未能成功承接按揭,法院最終可命令「強制出售物業」(Order for Sale)。售後扣除銀行貸款及相關費用,餘額依裁定比例分配。
這一方案看似解決爭議,但實際上雙方多有損失,原因包括:
- 售價未必理想;
- 需支付中介、稅項、法律開支;
- 期間居住安排難以即時銜接。
因此,除非雙方長期僵持不下,否則多建議在法庭介入前嘗試「協議轉讓」或「再融資補償」。
買家與市場角度:離婚物業的法律風險
若離婚過程中物業正在訴訟階段,該單位可能被法院下達禁制令,禁止出售或轉讓。土地查冊紀錄中若出現「離婚呈請」、「附屬濟助申請」等字樣,皆代表該物業存在法律糾紛。
潛在買家在簽訂買賣合約前,應由律師核查文件,確認該物業已獲法庭批准交易。違反禁制令的買賣可被視為無效,導致雙方損失。
從金融角度看,「離婚盤」通常被市場視為高風險單位,按揭批核及轉售流動性均相對較低。
現實觀察:離婚中的理性與規劃
離婚中的物業處理並非單靠情緒或道德觀念,而是結合法律、銀行制度與財務策略的整體課題。香港高樓價現實令每一個決定皆牽動生活模式,因此提早規劃、保存紀錄、善用法律意見,往往能令後續程序順利得多。
香港離婚後業權轉讓、印花稅與按揭申請注意事項
離婚後的物業轉讓,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。
第一類是依據法院命令所進行的轉讓。根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,法院有權在離婚案件中命令一方將資產轉至另一方名下。此類情況屬於法律上的資產分配,而非一般交易,因此通常可免繳從價印花稅。
第二類是雙方協議下的自願性轉讓,若沒有法院命令,只是憑協議書轉讓業權,稅務局會視為一般買賣或轉讓交易,需要按市價繳付印花稅。
第三類是離婚後直接將物業出售給第三者,這屬標準市場買賣,需依成交價繳稅,與離婚身份無關。
在辦理任何過戶手續之前,當事人應先由律師確認轉讓性質,以免因誤判導致錯誤申報或延誤時限。
離婚轉名與印花稅規定
香港目前涉及物業的印花稅主要有三種:從價印花稅、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。
若屬法院命令下的轉讓,一般可獲從價印花稅豁免。若屬近親轉名或離婚後由一方接收共有物業,可向稅務局申請買家印花稅豁免,但必須提供離婚命令等證明文件。至於額外印花稅,若轉讓屬自住物業且因離婚命令而進行,亦可免繳。
儘管法院判決可作為免稅依據,當事人仍必須在簽署契據後三十天內遞交申報文件並申請豁免,否則會被徵收延誤罰款。
離婚後按揭申請的三項重點
離婚後接手物業或再次置業,與一般按揭申請最大的差異在於評核標準更嚴謹。
第一,銀行會重新審查信用紀錄與債務比率,尤其是過去若有聯名貸款,必須確保舊貸已終止或責任解除。任何供款延誤都可能影響信用評級。
第二,審批時只會根據申請人的個人收入進行計算。若收入不足以符合供款要求,銀行可能要求提供擔保人、降低成數,或延長供款期。
第三,若離婚協議或法院命令中明確列有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,該收入可被銀行視為補充現金流,以提升批核機會。不過,必須提供正式法律文件與入賬證明。
海外資產與跨境物業
離婚時若其中一方在海外擁有房產,香港法院仍可要求該資產列入財產申報,以評估整體分配。然而,法院並無權直接更改海外土地登記,因此需透過跨境司法程序,申請承認與執行香港法院命令。
若未如實申報海外資產,日後一旦被揭發,原有的分配命令可能被撤銷,並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後果。
稅務申報時限與辦理順序
離婚轉讓涉及的主要手續包括:向稅務局提交印花稅文件與豁免申請、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業權轉移,以及銀行按揭的續貸或重批。
所有契據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稅並登記。若因延誤而超過期限,稅務局可加徵罰款,而銀行也可能拒批新貸款或凍結現有貸項。
換句話說,離婚後的房產處理雖然有法律保障,但仍需掌握行政時限,否則法律效力可能大打折扣。
離婚協議中的稅務規劃重點
一份妥善的離婚協議,應清楚交代物業的處理方式與稅務屬性。內容可包括:
- 明確說明轉讓依據《婚姻訴訟條例》第7條進行;
- 指明交易對價及估值依據,以證明分配合理;
- 若涉及現金補償,列明金額、支付方式與日期;
- 律師代為提交稅務豁免申請。
在法律文件中寫明這些細節,可防止稅務局質疑屬「贈與轉移」或「非正式安排」,保障交易合法有效。
重新規劃財務與生活
離婚往往牽動生活全面重組。重新承擔房貸或另覓居所前,需要計算真實負擔能力,考慮教育費、生活開支與預備金。除金錢外,也應更新保險與遺產配置,確保未來財務安排與現況一致。
若能及早諮詢法律與財務專業意見,就能以最低風險完成轉名和貸款重整,同時為日後生活預留彈性。
公平的終點與新生活的起點
離婚後的業權重組與稅務安排,看似繁瑣,其實是制度下追求公平與透明的具體體現。
懂得規劃的人,能在程序中保護自身權益,減少不必要支出;懂得面對現實的人,能在分割後重建穩定生活。以理性處理、以制度保障,最終目的不在於誰得更多,而是讓雙方都有重新生活的能力與尊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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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香港離婚業權按揭分配的常見問題
Q:離婚為何會影響物業分配?
A:因房產屬重大家庭資產,法庭會依《婚姻訴訟條例》介入,按雙方貢獻與經濟狀況公平分配,而非單看登記名義。
Q:香港法院如何界定「公平分配」?
A:公平並非平均五五,而是依雙方收入、年齡、健康、婚姻長短及子女需要作出調整,確保離婚後生活合理。
Q:若物業屬單名登記,另一方有權嗎?
A:有。只要能證明婚內有貢獻,如供樓、照顧家庭或育兒,法院可裁定另一方享有部分業權。
Q:婚前或婚後協議在香港具法律效力嗎?
A:未具絕對強制效力,但法院會視其公平、自願程度及透明度作參考,可減少離婚爭議。
Q:「送契樓」有何風險?
A:送契屬無償轉讓,可能觸及破產追回條例,且銀行多視為高風險,容易導致拒批或降低按揭成數。
Q:離婚後轉名的較安全做法是什麼?
A:以買賣形式轉名並繳印花稅較穩妥,銀行視為正規交易,批核機會較高並可避免稅務疑慮。
Q:離婚後按揭申請一般有何限制?
A:銀行僅依個人收入評估供款能力,並重新審查信用及債務,如有聯名貸款需先解除責任。
Q:法院常採取哪些物業分配方式?
A:包括出售分配收益、將業權轉予一方、或暫時聯名持有以保障子女居住利益。
Q:離婚轉讓物業的印花稅可豁免嗎?
A:若屬法院命令或離婚命令下之轉讓,一般可獲從價印花稅豁免,須於30日內遞交申請。
Q:離婚後如何確保財務重整順利?
A:應及早諮詢律師與財務顧問,準備文件、掌握時限並理性規劃,以符合法律與銀行要求重建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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