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手續,輕鬆辦妥
我們提供全面的香港離婚手續服務。協助客戶處理所有必要離婚手續文件、表格填寫和解釋程序,包括雙方同意和單方面申請的離婚案件。服務涵蓋從初步諮詢到最終離婚令的整個過程,確保流程順利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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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手續通常需時六個月至一年,提前了解流程並盡早申請將大大有助於加快進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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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前先了解條件
在香港申請離婚,需填寫離婚呈請書並交至灣仔家事法庭。婚姻地點不影響申請,但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夫妻一方是香港居籍、過去三年內慣常居住於香港,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。
離婚申請通常在結婚一年後進行,除非有特殊情況。是否在香港辦理離婚,還取決於雙方與其他國家的聯繫,如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配等問題。
我是否符合在香港辦理離婚的條件?
在香港申請離婚,夫妻一方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香港居籍、過去三年內慣常居住於香港,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(如工作或居住)。如需了解更多詳情和具體要求,請點擊查閱。
1. 結婚地點
閣下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。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,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,並符合下述2及3之條件,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。
1. 結婚地點
2. 必須符合之條件
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,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:
-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,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(現時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,舉例說,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,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,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);
-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,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;或
-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,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「密切聯繫」。
是否與香港有「密切聯繫」,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,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、打算居留多久、是否在香港工作,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。
3.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?
「一年規則」
根據 第179章《婚姻訴訟條例》 第12條 ,在一般情況下,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,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。
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,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:
-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;或
- 答辯人(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)行為異常敗壞。
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,法官會考慮由 第192章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 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,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。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。
離婚時要向法庭說明理由嗎?
離婚需證明婚姻無法挽救,理據包括通姦、行為不當、分居滿一年、兩年分居或遭遺棄。如有18歲以下子女,需列明管養安排,並可申請贍養費及財產分配。
離婚的理據是什麼?
概括來說,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,即「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」。
根據 第179章《婚姻訴訟條例》 第11A條 ,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,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(共同申請不在此限):
- 配偶曾與人通姦,而閣下發覺難以忍受和他 / 她一同生活;
- 配偶的行為(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)使閣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/ 她一同生活,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;
-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,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,而他 / 她同意離婚;
-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,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(在這情況下,毋須配偶同意離婚);或
-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,閣下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。
分居要注意什麼?
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,根據《 婚姻訴訟條例 》 第11B條 ,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:
-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,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;或
-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,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(表格2E)已提交法庭,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。
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,你必須在呈請中,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。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,如贍養費、財產轉移、或分配婚姻資產等,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。
附註:
按照《 婚姻訴訟條例 》 第11C條 ,除非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,否則將被視作 「分開居住」 。
準備所需要的離婚文件?
在香港申請離婚,需要提交多項法律文件,如離婚呈請書、法律程序通知書、文件送達認收書等。
申請流程包括提交文件、法院受理案件、將文件送達對方,並進行初步聆訊。若無異議,法院會頒發暫准判令,六週後可申請絕對判令,正式結束婚姻。
離婚文件的基本要求
在申請離婚前,你需要準備並提交一系列法律文件。這些文件包括:
- 離婚呈請書(Petition for Divorce):這是開始離婚程序的基本文件,詳述了申請人希望結束婚姻的原因。
- 法律程序通知書(Notice of Proceedings):通知對方當事人離婚程序的進行。
- 文件送達認收書(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):確認對方已經收到並閱讀相關文件。
- 屬實申述(Statement of Truth):聲明所有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內容均屬真實。
- 家事調解證明書(Family Mediation Certificate):如適用,證明雙方已嘗試過家事調解。
這些文件需由申請人(或其律師)準備並提交給家事法庭。確保所有文件都正確填寫並提交,以避免程序延誤或被拒。
提交離婚申請的流程
在香港,離婚申請的流程相對複雜。以下是基本步驟:
- 準備所有必要文件並提交至家事法庭登記處。
- 法院接受申請後,會將案件編號並通知雙方。
- 申請人需將文件送達對方,並確保對方已經收到。
- 若無異議,法院會安排特別程序案件表(Special Procedure List)進行初步聆訊。
- 初步聆訊後,法院會頒發暫准判令(Decree Nisi),暫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。
- 在暫准判令發出六周後,申請人可以申請將其轉為絕對判令(Decree Absolute),正式結束婚姻。
常見離婚文件問題
在處理離婚文件和程序時,你可能會遇到一些常見的問題。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及其答案:
- 如果配偶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?
- 提交文件後多久會有回應?
- 如果文件填寫有誤,會造成什麼後果?
-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豁免費用?
如果你正考慮離婚,或者已經開始著手準備,請務必了解每一步的詳細要求和潛在問題。這將有助於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。
如何分配離婚後的財產?
在離婚後,財產的分配主要考慮以下幾點:財產的擁有權、雙方的居所安排、財產分配比例、贍養費以及業務擁有權等。法庭會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定,並盡量保障雙方的基本權益。
在處理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使用時,常常會出現爭議。
如果銀行戶口是以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開設,那麼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,該戶口中的款項通常會被視作屬於這個人。然而,如果有證據顯示另一方也對戶口有貢獻,或有不同的協議安排,則情況會有所不同。
若銀行戶口是聯名戶口,則戶口內的款項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,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該戶口的設立是出於特定用途,如僅為方便支付日常開支而設立的聯名戶口。
通常,使用戶口內的資金購買的財產,名義上會屬於購買人。例如,若丈夫使用聯名戶口的資金購買股票或物業,並登記在自己名下,這些財產在表面上屬於他個人所有。但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將所有資產混為一體,即使丈夫貢獻較多,法庭也有可能將這些資產視為共同財產,並裁定這些資產應由雙方平均分配。
每一方的棲身之處
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,雙方如有子女,這尤其重要。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。
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
過去,香港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,通常會先評估配偶的「合理需求」,然後根據這個評估來分配資產。剩餘的資產通常會判給負責家庭開支的一方,多數是丈夫。
然而,在2010年的LKW對DD案件中,香港終審法院判定,妻子在離婚時有權獲得一半的配偶財產。
在涉及大量資產的離婚案件中,這個「50/50」的分配原則會產生深遠影響。因此,在香港,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財產,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變得尤為重要。
贍養費或「徹底分清」
法庭也會考慮是否能通過「徹底分清」的方式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。
「徹底分清」是指一次性分配財產或支付整筆款項(一次過或分期支付),讓雙方能夠擺脫過去的不愉快,重新開始生活,並避免未來因追討贍養費而產生的糾紛或壓力。
頒布整筆付款令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滿足妻子的合理需求,並承認她在婚姻中,無論作為妻子還是作為孩子母親所作出的貢獻。如果她參與了家族生意或提供了財務支持,法庭可能會增加付款金額,承認她在家庭財產中的貢獻。
然而,除非答辯方有足夠的資本且不會影響其賺取能力,法庭通常不會頒布整筆付款令。
Our Process
申請離婚需要多長時間?
01.
呈請人須填妥「離婚呈請書」,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。如若二人一同一起提出。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,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。
提出離婚呈請時,閣下需要填寫:
表格 2 | 離婚呈請書 (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) |
表格 2B |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(如適用) |
表格 E | 財務報表(如適用) |
表格 3 | 訴訟程序通知書 |
表格 4 | 文件送達認收書(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,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) |
02.
閣下是案件的「呈請人」,而閣下的配偶是「答辯人」。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,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(有法庭蓋印的副本)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。請注意,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。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。
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,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,作為替代送達方法。
如屬共同申請,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。
03.
在送達呈請書後,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,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,以便排期聆訊。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:
案件類別表 | 費用 |
特別程序案件表 | 630元 |
抗辯案件表 | 1,045元 |
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,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。
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:
(i)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「表格4」交回法庭;
(ii)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,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。如屬共同申請,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(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),案件便可排期聆訊。
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、地點和時間,並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。
04.
閣下是案件的「呈請人」,而閣下的配偶是「答辯人」。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,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(有法庭蓋印的副本)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。請注意,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。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。
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,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,作為替代送達方法。
如屬共同申請,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。
05.
當法庭頒布暫准判令45日後,呈請人可將填妥的「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」交回法庭,申請將離婚暫准判令轉為離婚絕對判令。
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,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離婚絕對判令證明書。
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,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。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,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。
Our Process
如何快速離婚方法
如果你和配偶決定申請離婚,並且能就贍養費、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配等問題達成一致,這將被視為簡單的離婚案件。
我們的專業團隊擁有豐富經驗,能為您提供快速離婚方案,並在整個過程中全程支援,提供無限次的電話諮詢,直到手續順利完成。
01
離婚申請得訴訟費用高昂。如果在離婚之前二人可以就贍養費、子女撫養等達成共識,可以節省金錢及時間成本。
02
基於日後雙方的收入改變,贍養費金額也可能會更改,因而成為調整金額的原因。因此,一次性支付的好處是在短時間內把贍養費事宜完結,兩者日後也毋須再有其他贍養費事宜上的更改。
03
離婚後子女跟哪一方居住、上哪間學校、甚至報讀興趣班,通通都要考慮清楚。事實上,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,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中,列明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。
04
兩者可以以「平均分配原則」把財產50/50平均分配。而當財產分配需要採納「平均分配原則」時,也需要考慮某些條件。
單方面申請離婚
單方面申請離婚的所需時間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。一般來說,當雙方無爭議且文件齊備的情況下,整個過程通常需要6-7個月完成。
值得注意的是,任何延誤都可能源於文件不齊全、送達困難、或雙方在某些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。
離婚存在爭議
如果存在爭議,如子女撫養權或財產分配問題,可能會延長至1-2年或更長時間。
離婚文件不齊
值得注意的是,任何延誤都可能源於文件不齊全、送達困難、或雙方在某些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。
單方面離婚
可能的挑戰
離婚諮詢的重要性
與經驗豐富的離婚專家合作,能幫助您順利處理離婚程序,並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。
離婚文件挑戰
確保所有所需文件已經完整準備並提交,這將有效縮短處理時間。
誠實收費,絕不取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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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深知,離婚是一個充滿挑戰的過程,帶來情感與生活上的壓力。我們的服務旨在減輕這些負擔,專業處理您在離婚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每個問題,無論是離婚程序、費用、子女撫養權還是財產分配,我們都能提供最佳解決方案。
成功離婚諮詢
如何申請離婚常見問題
離婚手續常見問題
離婚手續看似繁瑣,但只要事前準備充分,了解基本流程,大多數情況都能順利進行。如有疑問,我們建議尋求專業諮詢或支援服務。
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申請離婚之事實基礎外,都不須要對方同意。但至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,便需雙方協議會更為合適,倘若沒有協議離婚申請仍然可以的。
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-9個月左右完成
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,法庭會偏幫著自己,令結果對自己有利。但在現實中,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,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。例如,一般的通姦、毆打對方、沒時間打理家庭,都不是嚴重的情況。
離婚聲請人的租約、水電費單據等、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。此外,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,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。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,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。
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,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,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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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項離婚重點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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贍養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