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撫養權,專業支持
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,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,可分為三方面,包括監護權、照顧和管束,以及探視。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「單獨」監護權,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「共同」監護權。
但是,無論你獲得單獨或共同監護權,都沒有什麼分別,因為在有關子女撫養權的重大問題上,例如教育、宗教和健康等,父母雙方都有權利被徵求意見的。
1. 保持現狀
為了子女的最大福祉,應盡量維持他們目前的生活穩定性。如果孩子與父母其中一方相處融洽,並已經適應並享受目前的生活環境,不應隨意改變這種安排,除非有迫切的理由。
這樣可以避免對孩子的情感和心理造成不必要的干擾,讓他們在熟悉的環境中繼續成長,減少離婚對他們生活的影響。
2. 主要照料者
通常情況下,子女對他們的主要照顧者或監護人有著很強的依賴,如果突然與其分開,可能會引發情緒上的問題或其他困難,這種影響不容忽視。因此,為了孩子的穩定和福祉,最好讓他們繼續與一直照顧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,保持現有的生活狀況。
3. 子女的意願
雖然子女的意願是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,但並非絕對優先。最終決定會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一般情況下,子女的意見會被聆聽和考慮,但其重要性取決於子女的年齡及理解能力。對於較年長的子女,他們的意願通常會受到更多重視。
在了解和確認子女意見的過程中,必須非常謹慎。通常,這個過程由合適的專業人士如福利官來進行,以避免讓子女在父母之間感到必須作出選擇,從而減少精神壓力。
任何一方試圖影響子女的決定都是不正當的,因此透過福利官來獲取子女的意願是更恰當的方式。
4. 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
為了減少子女的心理負擔,通常會建議讓兄弟姊妹(尤其是年齡相近的)一起生活,而不是分開由父母各自撫養。若分開撫養對子女最有利,也可能會將兄弟姊妹分別交由父母照顧。在這種情況下,應盡量安排兄弟姊妹能夠定期見面,維持彼此的聯繫。
5.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
父母和子女的年齡是考慮撫養權的重要因素之一。一般來說,年幼的孩子尤其是嬰兒,通常會優先由母親照顧。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年齡較大,這可能會被認為會影響其照顧子女的能力。
6. 子女的性別
這雖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,但在其他條件相近的情況下,這項因素可能會影響決策。比如,青春期的女兒可能更適合與母親同住,而同年齡的兒子則可能更適合與父親生活在一起。
7. 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
需要考慮的關鍵是雙親的健康狀況、經濟能力和財務資源是否能夠滿足子女的需求。即使雙親其中一方有不當行為(如通姦),這未必會影響其作為父親或母親的能力。最終,首要考慮的仍是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評定子女的贍養費時
會考慮什麼因素?
有關家庭成員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;
子女的經濟需要
子女是否有任何身體或精神殘障;
子女一向的養育方式和婚姻雙方預期子女接受教育的方式;
婚姻雙方的經濟資源和需要或供養責任;
子女是否有任何收入、賺錢能力,財產或其他經濟資源。
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、負擔及責任;
雙方可預見的將來可能擁有的收入、謀生能力、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
三個你可能遇到撫養權問題
01.
兩個人均有同等的權利,沒有任何一方將受到較少的權利。
除了孩子之前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,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權利。並且分為三種:
- 合理探視 ;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,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,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,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,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。
- 自由探視 ; 自由探視的定議更加廣闊,雙方經常就何謂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,一般不建議使用。
- 有界定探視 ; 有界定探視一般會列明每星期幾天,什麼時間段,雙方如何交接子女,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,都會詳細列明。
02.
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,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。根據 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》 第3條 ,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,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、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,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,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,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,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。
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,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,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。
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,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(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)。
03.
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,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(wardship) 申請,即申請在特定時候(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)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。
一旦監護權(wardship) 申請提交法庭,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,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。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,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。
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(wardship)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,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,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。
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,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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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
撫養權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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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對方拒絕讓我進行探視可以怎做?
閣下可以考慮以下方案:
1. 監護權訴訟
在有需要的情況下,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。
2. 禁止令
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,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禁止令,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(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)帶離香港。
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禁止令,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命令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。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,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,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。
香港的離婚程式是否典型地偏向女性和母親?
不一定。雖然人們可能會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存在一種普遍的定型觀念,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偏袒女性母親而非男性/父親,但這只是一種觀念。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、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,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,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。
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,令到子女能夠有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。獨有管養權亦即時解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,另外一人便擁有探望的權利。
獨有管養權則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,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可作定時的探視。
離婚後兄弟子妹可以一人一個跟父母生活嗎?
法庭會對子女的利益作考量及盡量避免對他們造成傷害。因此,孩子若果擁有兄弟姊妹,在正常情況下,都避免將二人分開,兄弟姊妹也可以共同生活及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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